​李建华:共同富裕的行动逻辑及其伦理协同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2-07-30

【摘 要】共同富裕既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理论命题,更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既是一个整体性概念,更是逻辑严密的集体行动。从结构上看,共同富裕存在一个由经济逻辑、政治逻辑和道义逻辑构成的逻辑链;而从过程上看,共同富裕需要从理论逻辑到行动逻辑再到现实逻辑。问题在于,在这些逻辑之间并非自然形成有机连接,而是在具体行动中可能出现“脱节”状态,甚至产生“互反”情形。出现行动逻辑悖理的根源在于对不同领域自身逻辑的偏执与固化,同时也跟效率与公平、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在行动层面难以相兼有关,这就需要有超越于三种逻辑之上的伦理力量对此进行协同。伦理协同就是通过协调、利益均衡与伦理连接等方式来调节利益关系,实现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统一,使全体人民真正朝着共同富裕的目标扎实迈进。

【关键词】共同富裕;行动逻辑;伦理协同



作者简介:李建华,哲学博士,老金沙9170登录入口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伦理学基础理论、道德心理学、政治伦理学、中国传统伦理思想。

文章来源:《道德与文明》2022年第4期


平等、自由、和谐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也是最基本的政治理想和伦理目标,从《理想国》《乌托邦》到共产主义社会、从大同理想到小康社会,无不是这种追求的体现。共同富裕在中国语境中是一个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历史命题,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应有之义。从改革开放初期提出“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到党的十八大后逐步把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上重要日程,充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人为实现这一目标所付出的巨大努力。“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更具理论高度和实践价值的重大命题,需要我们进行新的科学认识。但对其理解如果不是基于“整体概念”这一基本判断,因简单理解而带来的理论片面性和行动单一性就不可避免。就共同富裕的丰富内涵而言,很难从单一的知识层面解析清楚,必须抓住实质问题。一方面,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共同富裕本质上是利益分享(共享)问题;另一方面,实现共同富裕要靠集体行动,必须真实于行动逻辑。因此,探讨共同富裕始终离不开伦理的视角,特别是要通过多层含义去发现其复杂的逻辑链,并从中找到能超越单一逻辑的共同点,从而进行伦理协同。唯其如此,共同富裕无论作为理论命题还是实际行动,其真正的“整体性”就可以凸现出来,并具体化为一种多因素、多层面、渐进式高度协同的集体行动。


一、共同富裕的三重驱动逻辑

共同富裕涉及经济、政治与道德三个维度,也内在地蕴含了三重逻辑,即经济逻辑、政治逻辑、道德逻辑。这三重逻辑尽管各有其侧重,并具有不可改变和逾越的行动法则,但在合目的性上会形成一个无法分割的逻辑链,由此决定了共同富裕的实现在理论层面是三重逻辑的协同过程。

共同富裕的前提是富裕,特别是物质层面上的富裕,没有富裕就无所谓共同富裕,而富裕是要靠发展经济的,因此,经济逻辑是共同富裕的首要逻辑,共同富裕首先只能是市场的逻辑、发展的逻辑,或“做蛋糕”的逻辑。这就意味着共同富裕要大力发展经济,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即便富裕被理解为包含了精神富裕,同样应该以经济富裕为前提。离开物质富裕而奢谈精神富裕,要么是自愿“出丑”,要么是自暴无知。这一方面是由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所提示的人类发展基本规律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看,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而生产力诸要素相结合的社会形式又构成现实的生产关系,而物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就构成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方式又决定社会结构,特别是制度层面和意识形态层面的上层建筑。“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社会的分配方式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既然生产优先于分配,没有生产,就没有分配,那么富裕对于共同富裕就具有了决定性的意义,即没有富裕,就没有共同富裕。而我们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既然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是发展中国家,优先发展经济就是天经地义,就是硬道理,就是铁逻辑。共同富裕首先应该是一种经济事实和经济追求,其基础仍然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仍然是按照市场规律来大力提高经济增长总量,仍然是保持经济增长速度来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这就需要追求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激活各种市场主体的活力,加大自主创新,塑造产业竞争新优势,提高循环经济的实效,尽最大努力做大“蛋糕”,建设富裕中国。以任何其他借口否定经济发展的优先性,都是对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价值目标的亵渎。

问题在于,经济增长并不能自发地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任务并不能完全交给自由市场,经济逻辑也许可以带来资本的增殖,但并不意味着社会人均财富的同步增长。诚如托马斯•皮凯蒂认为:“如果资本收益率仍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显著高于经济增长率(这种情况在增长率低的时候更有可能发生,虽然并不会自发产生),那么财富分配差异化的风险就变得非常高。”中国共产党深刻认识到了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这个道理,百年来一心一意为人民求解放、谋富裕,始终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重要位置。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把握发展阶段新变化,大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条件,现在“已经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既然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时不我待,势在必得。这就必然产生实现共同富裕的政治逻辑,即要通过国家、政府的行政权力来坚决防止两极分化,实现社会和谐安定。这样,经济目标就转化成为政治任务。政治逻辑就是通过公权力来调节公共利益,实现大致均衡,避免收入差距过大而带来的社会不安。目前,我们的收入不平等程度一直在高位徘徊。据统计,从20世纪四年代到21世纪初期,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从0.31攀升至0.45,农村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从0.25上升到0.36,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从0.18上升到0.33。同时,2015年我国收入前10%群体财富份额占社会财富总额的67%,2018年该群体收入已是最低10%人群的10.9倍。显然,这种两极分化是不能靠市场调节来解决的,必须通过行政手段对初次分配的结果进行调整,特别是通过税收和福利政策来实现对社会成员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使富裕的共同化实现从“自发”过渡到“自为”。

然而,依靠政治手段也许可以实现利益分配的相对均衡,但很容易拘束于行政目标,特别是当福利政策因家底不足而难以高位满足时,政府很难无所不包,只能把重点放在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上。即便通过税收政策可以调节高收入阶层,但这种强制性措施是有限度的,而共同富裕的最高目标不是“搞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而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就需要共同富裕的道德逻辑。道德逻辑既超越了“看不见的手”,也超越了权力控制的可能“任性”,而是指向一种超越单一获利性的“公共善”。如果说,基于经济逻辑的分配是“初次分配”,基于政治逻辑的是“再分配”,那么基于道德逻辑的分配可称之为“第三次分配”。在20世纪90年代,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提出“第三次分配”概念,主要是指“在市场分配和政府分配之后,第三次分配是存在的,这就是在道德力量影响下的收入分配。第三次分配有别于前两者,主要是企业、社会组织、家族、家庭和个人等基于自愿原则和道德准则,以募集、捐赠、资助、义工等慈善、公益方式对所属资源与财富进行分配。目前国内兴起的社会慈善、公益募集、志愿服务等活动,都是第三次分配的具体形式,从不同方面、以不方式进行着社会财富的道德式转移,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帮扶与救济,其深层的理据就是道义论。道义论侧重于从人的善良动机引出行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即人必须按照某种道德原则去行动,并且这是人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与功利论不同,道义论强调道德评价的标准是公共利益和整体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正如辛格所言,“如果我们有能力阻止某些不好的事情发生,而不必因此牺牲具有同等道德重要性的东西,那么从道德上来说,我们就应当如此行动。所以无论慈善事业还是志愿服务都是基于道德自愿并有利于他人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是一种通过“扶弱”而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方式,从而弥补了初次分配中“自利”与再分配中“抑强”的缺陷。

既然共同富裕是一个“整体概念”,对其内涵的正确把握就应该有整体性思维,任何从单一角度或层面的解读,都会造成误解。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共同富裕的经济逻辑、政治逻辑和道德逻辑是密切相关的,形成一个有机链条。这一方面是由社会结构要素从经济到政治再到道德的“梯度”依赖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是共同富裕的“共同”复杂性决定的,因为它不仅涉及社会差异化问题,而且涉及空间的特指性和时间上非同步的过程性。共同富裕三重理论逻辑的复杂性需要具体的行动逻辑来简化,从中找到不同逻辑之间的相容处与连接点。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到《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发表的重要文章《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构成了一个实现共同富裕的行动纲领。这是一个包含了行动目标、行动原则、具体措施、完整过程、成效检测等核心要素的严密的行动逻辑体系。这是对共同富裕理论逻辑的超越,因为行动才是硬道理,实践才是试金石。


二、共同富裕行动逻辑脱节的可能

既然实现共同富裕是一种集体行动,这种行动逻辑链条的有机构成在理想模型中可能存在,但在具体的行动逻辑上可能会发生不相容甚至冲突,这是我们必须要充分考虑的。如果我们承认实现共同富裕是国家层面一个全方位的整体性行动,是一种社会整体利益的大发展与大调整,那么就无法回避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以及各利益主体间的博弈。美国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曾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指出,集体利益可以区分为相容性的(inclusive)和排他性的(exclusive)两种,由此,集体也可以区分为利益相容性集体和利益排他性集体。这两种集体的行动逻辑是不同的,相容性集体碰到的是“分蛋糕”问题,且分的人越少越好,集体越小越好;而排他性集体碰到的是“做蛋糕”的问题,且希望做的人越多越好,集团规模越大越好。所以,奥尔森认为,与排他性集团相比,只有相容性集团有可能实现集体的共同利益。当然,相容性集体实现共同利益仅仅是可能,因为集体中的个人还存在“搭便车”的问题,这就需要有一种选择性激励,即对每个人都要赏罚分明。“只有一种独立的和‘选择性’的激励会驱使潜在集团中的理性个体采取有利于集团的行动。”如果照此理论逻辑,共同富裕的利益复杂性在于相容性与排他性的并成,因为既要“做蛋糕”,也要“分蛋糕”,并且还要分得大家都满意。如果仅仅是按劳分配也简单,问题在于,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有人无法或没能力参与“做蛋糕”,但我们也要保证他们的“应得”,这就需要避开集体中个体间的利益博弈,只能围绕共同富裕这一大目标,用“做加法”的方式不断递增。“因此,一个集团的行为是排外的还是相容的,取决于集团寻求的目标的本质,而不是成员的任何性质。”共同富裕的目标是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并且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要富裕,并以此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我们可以不考虑单个社会成员的性质,但利益的排他性和相容性都是以个人为基点,无论选择性激励如何有效,也无法保证共同富裕的经济逻辑、政治逻辑与道德逻辑在行动过程中不发生脱节或断裂。

从社会结构要素来看,经济、政治与道德是有机联系的。经济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政治和道德属于上层建筑,前者是制度性的,后者是观念性的。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相互之间具有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这是社会发展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可问题在于,经济、政治与道德之间不是一种无缝对接的互助式关系,会存在断裂甚至互反的可能,因为它们是梯级依赖,会出现中间环节。马克思主义把社会结构分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大基本矛盾,从经济基础到生产关系再到上层建筑形成梯级关系,也就是层级依存,即前一级为上一级的基础,不能断层,不能越级,并且每一级问题的解决主要依存上一层级要素,如经济基础上解决不了的问题,交给政治(政府)干预,政治问题的解决又往往通过法治,法律也保证不了自身就是“良法”,于是需要伦理道德的规约,而伦理问题必须诉诸信仰机制,于是要依赖于宗教。特别是当经济、政治与道德具体化为实践的时候,是否会因行动者的价值立场或理性遵循的差异而产生不协调,毕竟理论的逻辑代替不了行动的逻辑,经济理性、政治理性、道德理性之间从来就不是天然的一致。经济理性在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主要是私利化。政治理性在谋求利益权力化的同时,又难免权力利益化。道德理性在谋求利益他人化的同时,又缺少平衡机制。最难的问题是,当我们把实现共同富裕的三种理性要素集于一体时,无论个体和组织是否在同一时空完成三种功能,抑或同一行动体是否可以同时受三种理性的正常支配。如果是分而担之,即发展经济交给企业,税收与福利交给政府,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交给社会,那么,这三者的统合又交给谁,抑或由谁来统合。正如我们困惑于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之间常常顾此失彼而容易失灵一样,在政治与道德之间也常常是因政治的强势而让道德倍感无力,更不用说市场衍生的资本力量的无所不能。如果站在经济逻辑、政治逻辑、道德逻辑的各自立场上看,其功用都是有效的,问题是在集体行动的整体框架下,经济理性、政治理性、道德理性如何兼容。

从社会分配的过程看,初次分配、再分配到第三次分配是依次递进抑或同时进行、交叉进行,无论何种形态,其基本的行动逻辑是,初次分配是基础和前提,再分配是主导,第三次分配是补充。通过市场进行的初次分配是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也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容易产生公平感,所以它有利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秉承的是效率优先原则。而以政府调控进行的再分配则是对高收入者(个人或企业)进行的强制,特别是通过税收政策,规范资本性所得,强调以公平为主。可以说,没有再分配,根本谈不上分配正义,但也可能因政府干预过度而导致市场失灵,社会财富总量减少。此时“政府必须运用征税、补贴、管制等手段,使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趋向一致”。而第三次分配则完全是由个体和社会组织自觉自愿以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进行的社会财富转移,是一种出于同情、仁慈和爱的道德行为。第三次分配仅仅是实现共同富裕的补充,不是主导,因为它依赖于经济发展的良好状况和参与慈善事业人数的多少。与此同时,如果没有政府对慈善事业的道德激励、政策支持与法律保障,恐怕连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组织都难以存在。可见,在社会分配的全过程中最复杂的问题是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尽管我们在理论上说二者可以兼顾,而落实于集体行动当中,可能就不那么简单了,否则就不会有西方经济学中“干预派”与“自由派”的长期争论了。当然,他们之间的争论仅仅是停留在政府是否应该干预市场、在何种程度干预、怎样干预等问题上,但在维护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主要特征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上是完全一致的。如哈耶克就把市场理解为完全的自发结果,并具有无限的潜在效率,如果一个政府只有在实施一般性规则的情形中才能使用强制,“那么它就无权达成那些要求凭靠授权以外的手段方能实现的特定目的,尤其不能够决定特定人士的物质地位或实施分配正义或‘社会’正义”。即使主张公平分配的思想家也是主张自由优先、权利至上,在具体实践中以权利正义原则挤兑分配正义原则,如诺齐克所理解的分配正义就是:“如果每一个人对该分配中所拥有的持有都是有资格的,那么一种分配就是正义的。”“如果一种分配通过合法手段产生于另一种正义的分配,那么它就是正义的。”这就是说持有正义决定分配正义,而持有的权利往往是合法的,那么理所当然,贫富差距也是合法的,尽管可以用交易正义来弥补,但其起点就是不平等的,只有“更大的机会均等会带来更大的收入平等”。所以,作为集体行动的共同富裕最基础性的工作是如何超越公平与效率的理论怪圈,这就要以大力发展经济为抓手,扩大社会财富总量。与此同时,实现机会均等,哪怕是通过三次分配,如果起点不平等、机会不公平,集体行动逻辑也可能出现断裂。

从集体行动的心理机制来看,实现共同富裕还存在从“自发”到“自为”再到“自愿”的过程。换言之,如果说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市场逻辑是自发调节,政治逻辑是自为调节,那么道德逻辑是自愿调节。在市场理性支配下,通过“看不见的手”,根据劳动、技术或资本等要素的投入获得应有的财富,这被认为是一个自然过程,天经地义。这种自发性调节虽然会出现收入的较大差异,但大家都基本认可并服气,并会因此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其前提是要确保进入市场的机会均等,并充分考虑天赋、运气等因素。政府的自为性调节主要是用税收手段对高收入个人或群体进行强制性转移。目前我们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主要是大力清理不合理收入,特别是加大对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收入分配乱象的治理。这种强制性的“抑高”对于高收入者总是不情愿的,他们会尽可能逃税、避税,而对于低收入者也并没有“立杆见影”之效,税收是否百分之百用之于民,并不公开透明,特别是让低收入者得到实惠,感觉根本不明显,他们对政府并不心存感激。虽然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等方式是基于出于自觉自愿,但真正出于道德情怀、感恩社会的并不多,更多是出于企业形象塑造的需要。所以,我们只能“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而不能强制,更不能“杀富济贫”。可见,实现共同富裕的三重逻辑在心理层面是比较脆弱的,至少没有强劲的心理过渡,特别是无法从强制到自愿,这就需要有更高层次的利益牵引和价值导向,形成高度协同的一体化机制。


三、共同富裕行动逻辑的伦理协同

实现共同富裕,需要不同理论逻辑间的自洽与相容,而这种自洽唯有通过具体行动来实现。但共同富裕的理论逻辑到行动逻辑不是所谓的理论“应用”于实践,而是需要基于实践理性的更高层面上的伦理协同。“协同”是一种协作合作的状态,表明一个开放系统中存在大量子系统相互合作的可能,可以产生协调一致的整体效应。如果说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其中任何一个参与其中的宏观参量或序参量达到某种临界点时,会产生相互作用和协作,甚至出现有组织、有目的的协调一致,系统就会从无序变为有序,这其中“必然有着某种内在的自动机制”。这种自动机制就是伦理的协同机制,因为伦理不但内涵了作为宏观参量的规则系统,而且具有适应不同情境的序参量,如行为选择、价值排序、理性审慎等。伦理协同就是以公共理性为基础,通过均衡、连接等机制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实现社会基本正义价值的系统活动。伦理协同注重从伦理认识出发,通过伦理准则和伦理行为,达成一定的伦理目标(伦理回报),这就是伦理的实践逻辑。共同富裕的实质就是利益关系的调整,特别是物质利益的分配,实现社会成员收入和财富的大体均衡,这也是伦理学的重要使命。因为伦理的协调、均衡、连接等特殊功能(价值),可以担负起共同富裕实现过程中的协同使命,避免无序状态。

伦理不但具有规范功能,更有协调的功能,且规范服务于双向协调,其要旨是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整体(共同体)利益的关系。伦理协调不同于经济、政治、法律等协调方式,它既不以原子化的个体为基点,也不是维护空壳化的集体,而是立足于参与行动中的“互动一反馈”关系,即集体行动生态,进行多主体、多面向、多次数的调整,直到社会利益关系的大体均衡。伦理协调充分考虑了集体行动的生态学特性,充分把握社会利益关系的矛盾性、不确定性和可回旋性,而不是生硬地强制,或无力地鼓噪。当我们说利益是伦理学的基础的时候,本身就已经完全超越了个人利益至上的功利主义原则,而是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如果仅仅以个人利益为基点来考虑共同富裕,满足每个人的“小算盘”,集体行动难免成为一种“计算”,甚至产生对集体凝聚力的瓦解。而伦理协同所考虑的“利益”是“大格局利益”,是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人类利益的一体化,是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统一的过程化。从社会利益体系的现实性而言存在多种划分,如,从社会活动的过程性看可以把利益分为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从社会利益重要程度看可以区分为一般利益和根本利益;从利益所涉及的范围看可分为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从利益载体看可以分为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和人类利益。伦理学就是要从人类的利益体系中合理协调好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人类)利益,维护好人类整体的、根本的、长远的利益。人类的整体利益就是基于共生共享共赢的命运共同体建构,人类的根本利益就是坚持和平与发展这一主题,人类的长远利益就是努力实现“世界大同”理想。所以,共同富裕必须立足于宏大目标,这就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社会和谐安定。当然,“无论社会安定和谐的价值诉求还是经济行稳致远的价值目标,统一到共同富裕的政治理想上则分别体现为社会主义制度所追求的秩序价值和发展价值”。发展可以为共同富裕提供源源不断的可靠保障,秩序可以为共同富裕提供制度和程序保障。伦理协同就是通过不断发展和秩序构建来克服共同富裕实现过程中各自行动逻辑的局限性,确保社会整体利益的大致均衡。

均衡作为一个伦理学概念,谋求的是平等、平衡、稳定、相容、和谐,反对冲突、消除差等、避免斗争、化解矛盾。共同富裕作为一种集体行动,追求的就是均衡,由此也决定了不能任由单一的逻辑来支配,特别是不能变成简单的资本或财富的单向转移,需要最大限度地伦理调节。伦理调节的最大特殊性在于以利益均衡为目标,多向度地反复调适。如果说经济调节是谋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政治调节是保证权力的威严,道德调节则是保持好行为主体的良知良能,这都不同程度地带有此消彼长的意味,那么,伦理调节则是追求利益关系的大体均衡,以此来维护好“最少受惠者”(罗尔斯语)的利益。基于伦理协同的均衡,我们需要特别防止共同富裕过程中的权利权力化、权力权利化、道义功利化,这也是经济逻辑、政治逻辑、道德逻辑三者脱节的最大危险。所谓权利的权力化就是以市场逻辑的正当性谋取政治权力,从而获得更多的市场资源;权力的权利化就是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谋取个体利益,就是以权谋私,就是腐败;道义的功利化就是仅仅把慈善事业或志愿服务当手段,其目的是获得更多的私利。当然,“如果我们想要通过主动行为来共同行动,让世界变得更加理性或人道,那么,首先我们就必须理解世界运行之道”。进入工业化时代之后,世界运行之道基本上是有公权力参与的资本与技术合谋之道,也是以个体价值为最终的衡量标准之道,这是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最深沉的危机。不过,“危机最惊人之处,不在于物质景观大幅改变,而是在于其他方面的戏剧性变化,包括思维方式和理解方式、制度和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政治倾向和政治过程、政治主体性、科技和组织形式、社会关系,以及影响日常生活的文化习俗和品位。”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发展史上的全新阶段,也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制度,其根本任务就是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走共同富裕之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共同富裕的伦理意义在于,它强调的是“共同”,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不是所有人同时富裕,更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而是对“全社会”“全体人民”“14亿人民”而言的。可见,“共同”的行动逻辑前提是多样性共生与共享,是差异化的平等,这就为伦理协同提供了必要和可能。因为“多样性共生的理念强调存在的平等性,与‘存在是合理'的思维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后者掩盖了世界存在的多样性和平等性,忽视了共生对于存在的伦理意义和巨大贡献”。尽管一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走上了富裕道路,但“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仍然是生存法则,财富的两极分化十分明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是要把社会的公平正义放在首位,做到既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富裕社会,实现富强中国,又要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实现文明中国、幸福中国。这是伦理协同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特殊意义,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和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基础性条件。

利益均衡的实现不是靠利益主体的此消彼长,更不是你死我活的敌对思维,而是靠连结的伦理。连结的伦理之所以可能,是人作为存在物具有相异性和相似性。“人们会将他人看成与其本人既不同又相似的另一个自己。他人也在保留其不同之处的同时与我分享共同的身份”,当人与人之间的相似性增大时,潜在的亲近感增强!而相异性增大时,敌对的潜在性增强。连结伦理的要义在于凸现人们的相似性和亲近感,强化人的利他主义伦理倾向。“利他主义伦理是一种连结的伦理,它要求保持对他人的开放、维护共同身份的情感,坚定并增强对他人的理解。”但是,自工业化社会以来,由于越来越细的社会分工而导致了普遍化的分离(区分)思维,并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甚至可以说,近代以来的文明是一种分离式的文明,从同一性中不断剥离出差异,最终导致冒犯、隔离、蔑视、仇恨、对立、斗争无所不在、无时不有。正是这种分离、分隔思维,导致了现代性的伦理危机,因为“脱节或无连结的分离会造成恶,而善是分离中的连结”。其实,无论从人的进化过程看,还是从人的生存样态看,人类生活的本质是连结性的。伦理是连结的律令表达,伦理的本质就是连结,从而形成人类伦理的精神共同体,用莫兰的话说:“伦理是连结,连结是伦理。”连结成为现代伦理干预社会生活的主要方式,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协同途径。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我们所处时代的伦理危机不是麦金太尔所说的规范性危机,也不是德性重要还是规范重要的问题,更不是个人与共同体何者优先的问题,而是连结的危机,这就需要有一场伦理连结的整体化行动。实现共同富裕如果还停留在“整体如何分离”的思维定式上,势必会造成利益争夺。如果具有了连结的伦理机制,把实现共同富裕作为“众人拾柴”的互利性集体行动,而不是自我利益的得失计量,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就能实现。作为利益均衡的和谐就是共同富裕的目标,也是伦理协同的价值追求,更是基于实践理性的可行动的伦理战略。实现共同富裕不搞条块分割、不搞“一刀切”、不搞齐头并进、不搞指标竞赛,强调富裕程度有高有低、时间有先有后、致富量力而行、物质与精神同富等。这些不仅是实践智慧,也是伦理协同的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