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佃来:政治哲学中的“真理”问题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2-09-05


无论是要全面地把握古往今来的政治哲学发展史,还是要深刻地认识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建构,真理问题都是一个必须要得到重视的理论视点。在古典政治哲学中,真理占据着“最高原则”的重要地位,这与理论哲学的思维传统在伦理和政治领域的贯彻具有最直接的关系。现代政治哲学作为实践哲学,呈现出一种与理论哲学和真理原则彻底分野的方向和趋势。不过,真理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在政治哲学家的视野中消失,相反,在黑格尔对政治哲学致思方向的重新调整中,这一问题得以重新出场。不管是古典政治哲学的真理问题还是现代政治哲学的真理问题,都没有把以实践哲学为名分的政治哲学改造成大杂烩的东西,相反,它们不仅分别标识着两个时代政治哲学的基本特质,而且对于每个时代的政治哲学而言,都具有超出人们通常想象的重大意义。而这种意义也表明,要建构一种既能发挥现实描述功能又能发挥思想引导功能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就需要把真理问题当作重大理论问题来予以认真对待。

关键词政治哲学;真理;柏拉图;黑格尔;当代中国政治哲学;

作者简介:李佃来,老金沙9170登录入口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哲学。

文章来源:《理论探索》2022年第4期


众所周知,在理论类型上,我们通常将哲学区分为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严格按照这个区分,人们一般不会把政治哲学与真理问题联系起来,亦即一般不会认为在政治哲学中存在真理问题。之所以这么说,乃是因为在最直接的意义上,真理问题是一个从属于理论哲学的问题,而政治哲学则是实践哲学的最典型形态。不过,笔者的见解与此不同。在笔者看来,对于全面把握哲学的类型、问题以及功能,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的区分始终有其重要意义。但这种区分并不意味着,真理问题乃是一个本然就外在于政治哲学的问题,因而在真理的意义上来讲述政治哲学或者在政治哲学的框架下来谈论真理是非法的。相反,无论是要全面地把握古往今来的政治哲学发展史,还是要深刻地认识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建构,真理问题都是一个必须要得到重视的理论视点。本文的工作,就在于从“史”的维度,梳理、开显出政治哲学中的真理问题,继而在此基础上,分析当代中国政治哲学建构需把握的真理问题。


一、真理在古典政治哲学中具有“最高原则”的重要地位

在对政治哲学形态的认识上,存在古典政治哲学与现代政治哲学的界分。所谓古典政治哲学,主要就是指古希腊的政治哲学,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亚里士多德是这种政治哲学的最主要缔造者。列奥·施特劳斯曾经指出,古典政治哲学的最高问题和最终问题,是何为最佳政制以及最佳政制何以可能的问题。施特劳斯的这个认识极其准确而深刻,因为事实上,不管是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都把对最佳政制的刻画和描绘视为其重要的思想追求和理论任务。通俗地说,所谓最佳政制,也就是一个最好的、最公正的政治制度模式。柏拉图所讲的那种各安其位、各尽其责的正义秩序,亚里士多德所讲的那种按德行和才能分配权力的贤人政治,都是这一政治制度模式的具体体现。从表层看,最佳政制所涉及的问题,是一个以“善好”为标准的问题,因而也是一个从属于价值判断的、与事实判断以及真理没有必然联系的问题。然而,需要透视到的是,在古典政治哲学的理论叙事中,所有关涉到“善好”的价值判断,最后都要归结为真理问题,最佳政制也不外于此。这是为什么?让我们以柏拉图为例,来进入这个问题。

在柏拉图看来,最佳政制并不存在于现实政治制度中。它既不是对现实政治制度的一种描绘,也不是对现实政治制度的一种改造。如果说在现实政治制度中,根本不可能找到最佳政制的模型,那么,最佳政制只能是一种理想化的政治制度模型,因而也只能在理念层面,更具体地说是在“理想国”中得到塑造和刻画。所以简言之,最佳政制不是现实政治,而是理想政治。最佳政制尽管只是一种不能够得到直接兑现的理想政治,但它依然需要在概念上被塑造起来。这是因为最佳政制是一个最好的政治范本,它充当了现实政治得以不断改进和提升的一个永恒标准。现实政治虽然永远都达不到最佳政制的高度,但它却永远都需要由最佳政制来提供标准。

由上述关系我们看到,柏拉图阐释最佳政制的范式,是一个典型的二元论范式,理想政治与现实政治是这个范式中构成对立关系的两个方面。扩而论之,这个二元论范式的实质之所在,就是在思维界面上,在理性与感性、超感性世界与感性世界之间作出严格区分和划界,而最佳政制作为一种理想政治,就处在理性和超感性世界的思维界面。进一步说,理性与感性、超感性世界与感性世界之间的区分,同时也意味着真理与意见的区分。具体言之,在理性和超感性世界的思维界面上得到证立的东西,乃是有资格表征真理的东西,而相反,在感性和流俗的感性世界中,存在的只是意见。理性和超感性世界之所以与真理相对应,在很大意义上是因为柏拉图不是在经验层面,而是在纯粹先验的思维框架中,来界定理性和超感性世界的。如果说先验的东西,也就是不需要经过任何证明,就可以直接作为立论前提的东西(例如几何学原理),那么对于柏拉图而言,这样的东西,也就是先天正确的、符合事物或事情之自然本性的、具有终极指向的东西,从而也就是满足真理条件的东西。

上述二元论范式,是柏拉图的思想创制中最具有标志意义的理论范式,自然也代表着柏拉图建构政治哲学的最根本进路。在这一特定的范式和进路中,最佳政制作为一个政治哲学的议题,固然涉及好与坏、优与劣、正义与非正义等价值判断,但这并不会因为主体自由意志的偏好而偏离真理,毋宁说,真理构成了这个议题所涉及的价值判断的最终尺度,从而也构成了最佳政制的最高目标。最佳政制之所以“最佳”,归根到底,就在于它具有真理性。而最佳政制所具有的真理性,实质上就来自于它的先验性。这便是说,作为一个先验的政治制度模型,最佳政制拥有先天正确、符合自然本性以及一劳永逸的终极指向等真理的特质。根本说来,最佳政制正是因为拥有这样的特质,才有资格充当现实政治得以不断改进和提升的永恒标准。由此可见,真理不仅不是柏拉图政治哲学之外的问题,相反在其政治哲学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是其政治哲学的灵魂和最高建构原则。这正如罗尔斯在《政治哲学史讲义》中指出的,根据柏拉图式的观点,“政治哲学能够掌握关于正义与公共善的真理”,而“关于真理的知识使它获得了影响”。

柏拉图的政治哲学是整个古典政治哲学的一个缩影,他以真理为最高原则来建构政治哲学的思路,也是整个古典政治哲学之开展的基本路线。换言之,真理不仅仅只是柏拉图政治哲学的最高建构原则,它还构成了整个古典政治哲学的最高建构原则。真理之所以构成了整个古典政治哲学的最高建构原则,在最直接的意义上是因为以柏拉图为代表的古典政治哲学家是在“真理-意见”的二元论范式下,用先验的立论手法来刻画和阐释最佳政制的。不过,在这个原因背后,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这个更深层次的原因,概括地说,就是理论哲学的思维传统在伦理和政治领域以及在实践哲学中的贯彻。究竟如何理解这个问题呢?

在古希腊哲学的发展中,主张“认识你自己”的苏格拉底,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转折点。苏格拉底所带来的转折,就是把哲学的目光从自然界转移到了伦理的世界和政治的世界,从而在引入主观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决定性地开启了包括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在内的实践哲学。不过,我们对政治哲学的认识,既要追溯到苏格拉底,又要追溯到前苏格拉底。众所周知,包括米利都学派、毕达哥拉斯学派、埃利亚学派等在内的前苏格拉底哲学,主要致力于追问世界的本源和终极的存在。所以,以认识论、知识论和本体论为主线的理论哲学,很自然地成为了前苏格拉底哲学的主要形态和标志性特色,而由知识所表征的真理,也顺理成章地成为了这一哲学的标志性原则。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前苏格拉底哲学在理论哲学的思维路线上所开辟的“求知”和“求真”的传统,并没有被苏格拉底所拒绝和抛弃,而是被苏格拉底贯彻和运用到了有别于自然界的伦理和政治领域,这集中体现和反映在苏格拉底的著名断言——“美德即知识”中。如果说这个断言直截了当地告诉人们,苏格拉底并没有在纯然的主体性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层面来界定美德,而是按照知识论和本体论的思维路线,将美德论定为伦理和政治领域的知识与真理,那么由这个断言可知,苏格拉底所开启的包括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在内的实践哲学,并没有因为主观自由的引入而把知识和真理问题驱逐在外,相反,由知识所表征的真理,依然构成了这一哲学的最高问题和最高原则。

古典政治哲学是在苏格拉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苏格拉底在伦理和政治领域贯彻理论哲学的思维传统,从而以真理为原则来建构包括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在内的实践哲学的做法,极其深刻地影响了整个古典政治哲学的发展。柏拉图之所以要在严格的二元论范式下,用先验的手法来刻画和阐释最佳政制,与接受苏格拉底的教诲是直接相关的。亚里士多德虽然并不完全赞同苏格拉底“美德即知识”的说法,他虽然将理论与实践区分开来,但理论哲学所固有的那种“求真”意识和终极性思维,还是潜移默化地渗透在他对作为实践问题的伦理和政治问题的考察中。所以,综合来看,在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甚至再到亚里士多德的线路上,政治哲学作为一种实践哲学,从来就没有与理论哲学真正发生非此即彼的分野,它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理论哲学的思维传统在伦理和政治领域得以贯彻的结晶。与此相应,在这条线路上,政治哲学作为一种实践哲学,不管在对最佳政制的刻画和阐释上,还是在对其他问题的质询和探问上,也必定要以知识和真理为原则和制高点(在政治上好的和公正的东西,都应当是符合政治本性和本质的、正确的、确定不移的),其所包含的价值判断、自由意志和主体性,都不能违背知识和真理的原则。

对于古典政治哲学的上述特质,施特劳斯有着准确的理解和深刻的把握。在《什么是政治哲学》中,施特劳斯这样强调:“自政治哲学在雅典萌生以来,政治哲学的意义及重要特点在今天同过去一样明显。所有政治行动的目标不是保守就是变革。当渴望保守时,我们希望不要变得更糟;当渴望变革时,我们希望能带来更好的东西。所有的政治行动因而都由某种更好或更糟的思想引导。但关于更好或更糟的思想隐含着关于善(the good)的思考。引导着我们所有行动的对善的意识(the awareness of the good)具有意见的特点:对善的意识不再受到质疑,但经过反思,它又证明自己是可疑的。我们能够质疑对善的意识,恰恰这一事实把我们指向不再可疑的关于善的这样一种思想——指向一种不再是意见而是知识的思想。然后,所有的政治行动本身都指向了关于善的知识:关于好的生活或好的社会。……如果这种指向性变得一目了然,如果人们把获得有关好的生活、好的社会的知识作为他们明确的目标,政治哲学就出现了。”施特劳斯在这段论述中所指认和界定的政治哲学,就是古典政治哲学。施特劳斯既然将古典政治哲学指认和界定为关于好生活或好社会(也就是政治之善或最佳政制)的知识而非意见,那么也就说明,古典政治哲学在他的眼中,正是以真理为最高建构原则和最终判断基准的。因为事实上,施特劳斯在这里是按照大部分古希腊哲学家的思想来使用“知识”这个概念的,亦即,“知识”的内核,就是理性基础上的共相、本质、真理。


二、真理问题在现代政治哲学中经历了一个从隐退到重新出场的过程

确切地说,与古典政治哲学在理论形态上存在显著区别的现代政治哲学,是在17世纪之后逐步发展起来的,英国政治哲学家霍布斯和洛克是其开创者。作为现代政治哲学的开创者,霍布斯和洛克不再对最佳政制这个在他们看来是遥不可及的东西感兴趣,而是把目光投向了人世间最世俗的东西——生命、财产、权利、自由。这意味着,如何对生命、财产、权利、自由的合法性予以证成和辩护,成为了现代政治哲学关注的头等重要的问题。

在对生命、财产、权利、自由的证成和辩护上,现代政治哲学的主流范式,是一种先验主义的范式。这一范式的内核之所在,就是把生命、财产、权利、自由命定为先验的、不可被剥夺的自然权利。对于柏拉图而言,先验与真理之间有一种本然的对应性和对等性,因为如上所述,先验的东西就是符合事物或事情之自然本性的东西。但对于以霍布斯、洛克为代表的现代政治哲学家来说,先验的东西并不涉及事物或事情的自然本性,故而与真理也没有任何关联。霍布斯、洛克等人为生命、财产、权利、自由赋予一个先验的地位,并将之命定为自然权利,不是要把有关这些东西的学说拔高到知识和真理的层面,并为之确立一个形而上学的基础,而只是为了加强对这些东西之“不可剥夺性”的辩护。洛克虽然在其经验主义的思维路向上探讨了“真理的来源”这个认识论问题,但他并没有将这个问题与其政治哲学关联起来。

由上可见,在现代政治哲学中,知识问题和真理问题已经不再必然地占据一个显赫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而是趋于隐退乃至消逝。如果将这个变化视为政治哲学的一种“去知识化”和“去真理化”,那么,这个变化意味着,现代政治哲学作为一种实践哲学,已经不再像古典政治哲学那样与理论哲学先定地纠合在一起,而是开始要求与后者划清界限,从而拥有自己的确定地盘。现代政治哲学与古典政治哲学相比较的这个重大不同,标志着它已开始趋向于成为一种以主体的价值判断和自由意志的选择为唯一合法性根据的、纯粹规范性的政治哲学理论。

现代政治哲学的上述理论趋向和定位,不仅透显在霍布斯、洛克的论证范式中,也体现在休谟和康德的叙事框架中。作为继霍布斯、洛克之后的又一位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休谟在《人性论》中对道德和正义问题作出了别具一格的阐释与说明,由此推动了现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休谟并不认同以理性和永恒不变的形而上学法则来解释道德与正义的传统做法。在他看来,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伪,永恒不变的形而上学法则也构成了判断是和非、真与伪的标准。然而,不管是道德还是正义,都不涉及是非问题或真伪问题,所以也不可能通由理性和永恒的法则来获得自我奠基。毋宁说,道德和正义是一种人类为了解决利益争端而发明和制定的“人为”规范与协议,作为其来源和根据的东西,只能是人的情感和意志这种主观的东西。休谟的这个观点符合并且印证着其所提出的著名论断——从事实判断无法推出价值判断。我们需要看到的是,休谟对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严格区分,并不是现代政治哲学发展中的一个偶然的、可以将其独立出来加以讨论的个例,而是现代政治哲学在发展过程中力图与理论哲学、与真理原则发生分野这一方向和趋势的一个鲜明体现。

康德的情况与休谟并无实质不同。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开创者,康德也是现代政治哲学和现代道德哲学发展的重要推动者。康德的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建基于他对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严格界划。以他之见,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并不关乎理论理性界限内“我能知道什么”的问题,而只关乎实践理性界限内“我应当做什么”的问题。“我应当做什么”是一个规范性的问题,其所涉及的是与真理没有本质关系的价值判断。当然,康德在理论理性的界限内,也没有解决真理问题,因为众所周知,他将与真理相对应的“物自体”判定为不可能被认识的东西。另外,康德在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上的一个重大贡献,就在于对道德和自由作了一种独特的阐释和证成。其阐释和证成的独特性,则在于为道德和自由赋予一个先验的形而上学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康德如此为之的目的,同样不是将道德和自由拔高到真理的层面,按照古典政治哲学家的路数,将它们说成是符合人与政治的自然本性的东西,而是要强调道德和自由以自身为根据和目的的纯粹性(为道德而道德、为自由而自由)。这一点也表明,真理问题没有在康德的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中占有一席之地,其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就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实践哲学。

进而言之,霍布斯、洛克、休谟、康德的范例自然以铁一般的事实表明,现代政治哲学作为实践哲学,呈现出一种与理论哲学和真理原则彻底分野的方向和趋势。然而,我们也要看到,真理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在政治哲学家的视野中消失,相反,这一问题在现代政治哲学的发展进程中,经历了一个从沉寂和隐退到重新出场的过程。真理问题的重新出场,是现代政治哲学具有标志意义的一个转折点。实现这一重大转折的人,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

虽然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政治哲学大复兴中,黑格尔的思想资源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利用,但黑格尔作为一位举足轻重的政治哲学家的事实,却是无论如何都改变不了的。黑格尔虽然从古典政治哲学特别是从亚里士多德思想中吸收了不少养分,但根本说来,他是在现代意义上构建和发展政治哲学的,亦即,其所构建和发展的乃是一种现代而非古典式的政治哲学,原因就在于现代政治哲学所聚焦的财产、权利、自由等等,也正是黑格尔在政治哲学的视野内所探讨的关键议题。黑格尔的政治哲学思想集中体现在《法哲学原理》这部经典著作中。黑格尔在这部著作中讨论了三个主题,即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事实上,这三个主题并没有疏离财产、权利、自由等议题,因为抽象法讲的是财产占有和转让意义上的所有权和契约,而抽象法、道德和伦理的内核就是自由。不过,黑格尔对于现代政治哲学的发展,又是在一条有别于霍布斯、洛克、休谟、康德等人的线路上作出的。就此而言,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可被视为现代政治哲学发展中的一个独具特色的“异类”。黑格尔政治哲学的独异之处,首先就在于其所探讨的是“真实如此”的问题,而非“应当如此”的问题。要认识真理问题在现代政治哲学中的重新出场,就需要把握住黑格尔政治哲学的这一独异之处。这个情况的原委何在呢?

不难看到,作为一种纯粹规范性的政治哲学,黑格尔之前并不涉及真理的现代政治哲学,乃是一种以探索和建构应然世界为旨趣的理论,其对生命、财产、权利、自由以及国家的关注和研究,都是基于“应当”这一问题意识的。比如说,在洛克的心目中,生命、财产、权利、自由都是“应当”得到保护的人类价值和社会基本善品,而政府和国家的职能,则“应当”在于保护这些价值和善品。对于这种以“应当”为主线的研究,黑格尔则进行了犀利的批判。在《小逻辑》的“导言”中,黑格尔这样说道:“惯于运用理智的人特别喜欢把理念和现实分离开,他们把理智的抽象作用所产生的梦想当成真实可靠,以命令式的‘应当’自夸,并且尤其喜欢在政治领域中去规定‘应当’。这个世界好像是在静候他们的睿智,以便向他们学习什么是应当的,但又是这个世界所未曾达到的。因为,如果这个世界已经达到了‘应当如此’的程度,哪里还有他们表现其老成深虑的余地呢?如果将理智所提出的‘应当’,用来反对外表的琐屑的变幻事物、社会状况、典章制度等等,那么在某一时期,在特殊范围内,倒还可以有相当大的重要性,甚至还可以是正确的。而且在这种情形下,他们不难发现许多不正当不合理想的现状。因为谁没有一些聪明去发现在他们周围的事物中,有许多东西事实上没有达到应该如此的地步呢?但是,如果把能够指出周围琐屑事物的不满处与应当处的这一点聪明,便当成在讨论哲学这门科学上的问题,那就错了。哲学所研究的对象是理念,而理念并不会软弱无力到永远只是应当如此,而不是真实如此的程度。所以哲学研究的对象就是现实性,而前面所说的那些事物、社会状况、典章制度等等,只不过是现实性的浅显外在的方面而已。”

如果说黑格尔对“应当”的批判是要告诉人们,哲学的研究对象乃是“真实如此”的现实性,那么其政治哲学作为一种特定的哲学形态,也正是以研究“真实如此”的现实性为己任的。“真实如此”的现实性问题尽管也会在“善”的意义上涉及价值判断和规范性指认,但归根结底,这是一个以真理为原则和内核的问题。这说明,黑格尔的政治哲学作为一种现代形态的实践哲学,已经不再继续保持着与真理的隔膜状态,而是把自己得以立足的合法性牢牢建立在真理的基石之上。这里所讲的“真理”,如果说已经不再像古典政治哲学那样,指涉先天正确的、符合政治之自然本性的东西,而正是指涉政治事物之“真实如此”的现实性,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政治事物之“真实如此”的现实性,具体又指涉什么呢?我们可以从《法哲学原理》中找到这个问题的明确答案。

《法哲学原理》所涉及的“政治事物”,也就是抽象法、道德和伦理。黑格尔将抽象法、道德和伦理认定为以自由为内核和实体的法的三种定在形态。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的工作,自然不在于对法的这三种定在形态作出一种“应然”意义上的辩护,而在于研究“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4]1。我们知道,在黑格尔之前,洛克和康德分别对作为抽象法的所有权和作为主观自由的道德作出过系统的论证。在他们的眼中,这两者在对自由的表达上,具有不依赖于他者的独立意义。也就是说,不管是洛克眼中的所有权,还是康德心目中的道德,作为一种“应然”的法,也都是最终和最高的法,它们都要通过自身来获得合法性的证成,也能够通过自身来完全地彰显和表达自由之价值。然而,黑格尔的观点是:无论是作为抽象法的所有权和契约,还是作为主观自由的道德,抽象而孤立地来看,都是缺少根基的、不真实的法,故而它们对自由的表达,也将注定是贫乏而残缺不全的。研究“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的要义,则在于克服关于法和自由的抽象化理解,从而将之把握为现实而具体的生活规范。这就要求把所有权、契约、道德以及立于其上的国家等“法”从“应然”的价值设定层面,拉回到由交往关系、承认结构、政治机制、制度实体等所组成的广义的社会生活世界,一方面将这些“法”理解为社会生活世界的建制性内容而非凌驾于其上的东西,另一方面又在社会生活世界所提供的基础上理解这些“法”。黑格尔的这个观点,体现在《法哲学原理》的篇目安排和逻辑“进阶”中。我们需要看到,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并不是《法哲学原理》中三个并列的篇目,三者前后之间有一种逻辑“进阶”关系。以黑格尔之见,抽象法和道德虽然都是法和自由的定在形态,但它们的实体性内容,只有“进阶”到伦理环节,才能够充分地展现出来,亦即所有权、契约和道德等,才能够成为具有确定性的东西。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在内的伦理,就代表着最具体、最具有确定性的社会生活世界,在伦理的框架内得到理解与把握的法和自由,才是现实而具体的生活规范。

由上可知,在《法哲学原理》中,政治事物之“真实如此”的现实性,具体指涉的,是法和自由在由伦理所表征的社会生活世界中的实现形式,或者在伦理的框架内得到安置与理解的、以现实社会制度为坚实前提和基础的法和自由。如果说对这一“真实如此”的现实性的考察、认识与把握,就彰显着黑格尔政治哲学的真理之意涵,那么真理问题得以重新出场的一个重要标志和重大结果,就是作为实践哲学的政治哲学与作为理论哲学的认识论的“合流”。政治哲学与认识论之所以实现了“合流”,是因为黑格尔在由现实性所表征的真理意义上考察法和自由的要点,是切实地认识法和自由的现实性或现实性中的法和自由,而这已经内在地包含了“我能知道什么”这个被康德严格限定在理论理性界限内的认识论问题。对于此,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序言”中以“国家学”为题来概括该书内容1时,曾明确地予以说明:“现在这本书是以国家学为内容的,既然如此,它就是把国家作为其自身是一种理性的东西来理解和叙述的尝试,除此以外,它什么也不是。作为哲学著作,它必须绝对避免把国家依其所应然来构成它。本书所能传授的,不可能把国家从其应该怎样的角度来教,而是在于说明国家这一伦理世界应该怎样来认识。”[4]序言12在黑格尔把国家作为理性的对象来认识、理解和叙述的工作中,认识论的问题意识,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意识。这足以说明,黑格尔的政治哲学与其认识论哲学,不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哲学形态,它们之间在一定意义上形成“合流”,是不可否认的事情。当然,政治哲学与认识论的“合流”,并不意味着黑格尔凭借政治哲学的构建而发展了一种认识论哲学,在写作《法哲学原理》之前,黑格尔已经在《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小逻辑》等著作中,构建起其系统的认识论哲学。所以,这种“合流”只是向人们表明,黑格尔是本着认识论之探求真相和真理的问题意识,来构建其独具特色的政治哲学的。这个情况,与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亚里士多德对政治哲学的构建如出一辙,因为黑格尔和这些古典政治哲学家一样,也是将理论哲学的思维传统贯彻和运用到了伦理和政治领域。


三、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需要牢牢把握住真理问题

我们今天开展政治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建构一种本土意义上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即便我们所从事的是政治哲学史的研究,最终也要服务于这个目标。在很多人看来,当代中国政治哲学在理论形态上得以合法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其作为“政治哲学”的纯粹性。而当代中国政治哲学作为“政治哲学”的纯粹性,则在于其纯粹的规范性理论特质以及其与本体论、认识论等理论哲学的严格划界。如果依照这个看法,在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理论设计中安置真理问题,则必定是非法的,这样做的一个可能性后果,就是使当代中国政治哲学成为一个不伦不类的理论“怪胎”。然而,需要看到的是,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合法性,根本说来,在于其所能够发挥的现实描述功能和思想引导功能。而要构建一种能够发挥这双重功能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则恰恰需要一种理论上的综合,从而也恰恰需要从理论哲学的视点把握住真理问题。要对这个情况予以深刻认知,则需要看到从政治哲学的真理问题中所透显出的重大理论和思想意义。

显而易见,根据上述,我们能够从政治哲学发展史上概括出两个真理问题,一个是古典政治哲学的真理问题,另一个是现代政治哲学的真理问题。简言之,前者指涉符合自然本性的、先天正确的、一劳永逸的东西,后者指涉现实性。这两个真理问题的存在,实质上并没有把以实践哲学为名分的政治哲学妆点或改造成大杂烩的东西,相反,它们不仅分别标识着两个时代的政治哲学的基本特质,而且对于每个时代的政治哲学而言,都具有超出人们通常想象的重大意义。

首先,我们来分析古典政治哲学的真理问题。归根结底,古典政治哲学的真理问题,是一个形而上学的问题,因为形而上学所刻画的世界,正是一个先天正确的、一劳永逸的真理世界。由于古典政治哲学惯于在理性与感性、超感性世界与感性世界、真理与意见之间作严格的二元论划分,所以这个以形而上学为底色的真理问题的存在,既在一定意义上造成了政治哲学理论与现实政治和社会生活之间的非对称性乃至严重错位,也容易带来诸如“独断主义”之类的责难和批判。不过,我们也要看到,这个以形而上学为底色的真理问题,为政治哲学赋予了高屋建瓴的批判功能和思想引导功能。这个批判功能和思想引导功能,建基于政治哲学对先天正确的东西的把握和描绘,彰显的是人类对永恒价值和最高生活目标的不懈追求。永恒价值和最高生活目标虽然常被人们视为与现实生活隔河相望的“乌托邦”,但它们往往又切实地构成了现实生活的思想纲领,是现实生活得以不断发展的标准、原则和根据。这一点,也正是以柏拉图为代表的古典政治哲学家在真理的至高点上来刻画和阐释最佳政制的重大意义之所在。因为事实上,柏拉图等人虽然是以远离实际的社会政治生活为前提来刻画和阐释最佳政制的,但其用意之一,却在于通过建构“最佳政制”的概念模型,为现实社会政治生活的不断改造和完善提供一个最高标准和最优方案。最佳政制作为最高标准和最优方案,代表的就是永恒价值和最高生活目标,其所发挥的功能,也就是批判功能和思想引导功能。

现代政治哲学对于以形而上学为底色的真理问题,采取普遍漠视和排拒的态度,这也体现了现代人对传统形而上学予以解构的迫切心态。由此可以想见,现代政治哲学虽然在对必要的人类世俗价值以及公正合理的社会政治生活的辩护上作出了不可否认的重大贡献,但却难以像古典政治哲学那样,基于最高标准和最终原则而发挥批判功能和思想引导功能。就此可说,现代政治哲学乃是一种思想高度逐步下坠、思想引导力日渐式微的政治哲学。对于这个问题,施特劳斯曾在《自然权利与历史》的“导论”中予以深刻指认和形象说明。他这样说道:“我们在所有第二等重要的事情上都可以是聪明的,或者可以变得聪明起来,可是在头等重要的事情上,我们就得退回到全然无知的地步。我们对于我们据以作出选择的最终原则、对于它们是否健全一无所知;我们最终的原则除却我们任意而盲目的喜好之外并无别的根据可言。我们落到了这样的地位:在小事上理智而冷静,在面对大事时却像个疯子在赌博;我们零售的是理智,批发的是疯狂。”施特劳斯的这个指认和说明,在很大程度上将矛头指向了现代政治哲学。依他的洞察,现代政治哲学对于最终原则的忽视,已经与头等重要的事情渐行渐远,从而也就将政治哲学推向一个理智欠缺而疯狂有余的状态。施特劳斯的指认和说明至少间接地告诉我们,古典政治哲学虽然总体上是一种难以反映现代人的生活目标和价值诉求,因而与现代社会并不特别匹配的政治哲学,但就其为现实生活提供标准、原则和根据,从而发挥批判功能和思想引导功能来说,却为我们在今天全面而深刻地理解政治哲学的内涵提供了重要参照和启示。这也从一个侧面,彰显了以形而上学为底色的真理问题对于当代政治哲学之构建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其次,我们再来分析现代政治哲学的真理问题。真理问题在现代政治哲学中的重新出场,不仅意味着作为实践哲学的政治哲学与作为理论哲学的认识论的“合流”,而且也意味着在现代政治哲学的发展逻辑中,开始分化和生长出一种有别于纯粹“应当”的规范性进路的新进路,即现实主义和历史主义进路。毫无疑问,在霍布斯、洛克、休谟、康德的线索上,政治哲学遵从的是纯粹“应当”的规范性进路。这一进路在当代政治哲学得以复兴的过程中,依然占据着主导地位,罗尔斯、诺齐克等当代政治哲学家,主要就是根据这一进路来建构他们的政治哲学理论的。在黑格尔的范例中,我们看到了全然不同的情况。如果说黑格尔政治哲学中的真理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能否认识和把握现实性的问题,那么由此可以推知,由黑格尔的政治哲学所开辟出的理论进路,是一种现实主义和历史主义进路,而不再是纯粹“应当”的规范性进路。除了黑格尔,马克思、哈贝马斯以及霍耐特等人,也都是在这一进路上阐发政治哲学思想的。

在纯粹“应当”的规范性进路上,政治哲学家们的最基本关切,在于如何构建一个将诸如权利、自由、平等、公正等人类的基本世俗价值容纳在内的规范性世界,至于现实社会关系、历史变动及其内在矛盾,则不在他们的考量范围。当然,他们也看重自己的规范性建构如何向现实转化,从而使理论与现实保持同质的问题。不过,这并不代表他们的理论建构与现实取得了真正一致,因为他们的研究起点,并不是鲜活具体的现实本身,而往往是在鲜活具体的现实中尚未出现的规范性事物。这个情况,决定了以纯粹“应当”的规范性为进路的现代政治哲学,同样无法有效克服古典政治哲学所难以克服的问题,即理论与现实之间的非对称性、断裂和错位问题。不仅如此,在这一进路上,政治哲学家们在理论上所证立和辩护的那些生动美妙的价值和规范,也可能会因为现实根基的缺乏而成为仅仅停留于口头许诺层面的东西。对于纯粹“应当”的规范性进路的局限,作为法兰克福学派两代传人的哈贝马斯和霍耐特,都进行过深刻指认。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哈贝马斯就曾直截了当地指出,“规范主义的思路始终有脱离社会现实的危险”。在《自由的权利》的“导论”中,霍耐特也曾明确说道:“在制约当代政治哲学最大的一些局限中,其中有一个局限就是它与社会分析的脱节,这使得哲学只能定位在纯粹规范性的原则上。不是因为阐述这些规范性规则——社会秩序的道德合法性是按这些规则来衡量的——不是正义论的任务;但是当今这些原则,大多是在与现存实践和机制(Institutionen)的道德行为相隔绝的状态中被构思出来,然后再被‘应用’到社会现实中去的。”

纯粹“应当”的规范性进路的理论局限,将现实主义和历史主义进路的优长之处鲜明地映衬了出来。根据现实主义和历史主义进路,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绝不是那些具有抽象普遍性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价值和规范。毋宁说,成为其研究对象的,一定是从现实生活和历史实践中引申和概括出来的价值和规范。这就意味着,在这一进路上,政治哲学的工作,与其说是对一些抽象概念予以界定、组合、扩充、演绎或重新阐释,毋宁说是对这些概念所指涉的现实生活和历史实践予以深刻考察。这一研究进路虽然有将具有规范意义的政治哲学引向纯经验主义和纯实证主义的风险,但它却能够有效地克服和避免价值与事实、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可能性断裂和错位,也能够因此而发挥对现实社会政治生活的描述功能。现实主义和历史主义进路的优长之处,充分彰显了现代政治哲学的真理问题所包含的重大意义。

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合法形态,既非古典政治哲学的形态,也非现代西方意义上的政治哲学形态。但古典政治哲学的真理问题和现代政治哲学的真理问题,却是我们理解当代中国政治哲学之建构的两个视点。换言之,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需牢牢把握住的真理问题,既包括以形而上学为底色的真理问题,也包括以现实性为原则的真理问题。

说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需要把握以形而上学为底色的真理问题,绝不是要求我们要像苏格拉底、柏拉图等古典政治哲学家那样,在真理和意见的二元论框架下来建构一个形而上学的世界,而是要求我们在形而上学的立论高度上,为当代中国政治哲学赋予一个能够通达和反映社会生活之本质的思想性维度,从而使之能够切实地发挥对现实社会生活的思想引导功能。这个理论要求,既是建构一种完备的政治哲学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建构一种能生动诠释当代中国实践内涵的政治哲学的题中应有之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代中国的社会实践,是由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标定的社会实践。美好生活的建构以及人的全面发展,是这一社会实践中极其重要的价值诉求和发展逻辑。而一种政治哲学要能够对美好生活以及人的全面发展作出生动诠释,则需要具备一个高屋建瓴的思想性维度。这个思想性维度不是要以对真理的掌握为名,来制造一种话语霸权,而是以洞察和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长远目标以及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内涵为前提,来发挥政治哲学的思想引导功能。

说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需要把握以现实性为原则的真理问题,则不是在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这个问题上,要求完全消解一种有名分的政治哲学总要具备的规范性理论诉求,而是要求以对当代中国现实性的切实把握为坚实前提,来厘定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理论形态,并确立当代中国政治哲学建构的价值前提、思想资源和实现路径。这个理论要求之被提出的最一般理由,在于这可以避免价值与事实、理论与现实之间的错位和断裂,从而保证政治哲学能够有效地发挥其对现实社会生活的描述功能。而更具体地说,这个理论要求之被提出的内缘,则在于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建构作为一个重大的时代性课题,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深刻社会变革和伟大实践创新的不断推进中凸显出来的。改革开放以来,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国式现代化、共享的发展理念、共同富裕的发展道路等标识出来的深刻社会变革和伟大实践创新,催生出了一系列具有规范意义的、需要由政治哲学来回应和回答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这就使建构一种本土意义上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尤为紧迫地被提了出来。这个情况决定了,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需遵从的进路,绝不是纯粹“应当”的规范性进路,而是现实主义和历史主义进路。要遵从这一现实主义和历史主义进路来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则要特别警惕一种看似“正宗”的做法,这就是要么以“应当”自居,要么以规范性为名,生搬硬套地运用那些取自于西方政治哲学的现成概念和论题,来建构一种所谓“体系化”和“精细化”的中国政治哲学。毋庸讳言,这种做法完全忽视了以现实性为原则的真理问题,也没有实质性触碰当代中国的现实性本身,其所构建的政治哲学,只是一种与当代中国现实相隔膜的外在形态。当代中国政治哲学,应是一种深刻反映当代中国现实的内在形态。要构建这种内在形态的政治哲学,就不能不把以现实性为原则的真理问题,当作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来予以对待。